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 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會員登入/註冊
請選擇任一帳號登入本站:
(需登入會員才可使用書籤及筆記功能)
※ 此法規共有 4 筆法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其土地屬 國有者,應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關,將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防部總政 治作戰局。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詳細土地標示, 如有漏列或不應列屬使用範圍者,應由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會勘確定後, 辦理更正。
相關法規
新增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