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重建綱要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鄉村區重建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新社區重建計畫之審議事項。
(五)農村聚落重建計畫之協調推動事項。
(六)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之協調推動事項。
(七)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推動事項。
(八)其他有關災後重建計畫之審議、規劃、協調、推動及研究事項。
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整合居民及各機關意見。
(二)參與社區重建計畫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