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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出租住宅及執行本中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配合中央政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相關事務,依本中心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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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受託管理住宅服務項目如下:
一、 辦理出租住宅營運及管理維護。 二、 配合中央政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之營運及管理維護。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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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託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中央機關(構)。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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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作業辦法第二條辦理項目,委託期限以委託契約為主,惟不得少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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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單位)應檢具委託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 本中心受理委託申請案件後,應就其所提出之文件予以審核,符合資格者,會同申請人(單位)進行屋況確認,並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請內政部備查後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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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簽訂委託契約
本中心應與委託申請人簽訂委託契約。本中心與委託申請人之權利義務,除本作業辦法另有規定外,依附件二委託契約書之約定;契約書無約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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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受託管理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收費標準,依附件三計算,若有特殊情形者,視個案需要調整或與本中心協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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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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