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出租住宅及執行本中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配合中央政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相關事務,依本中心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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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受託管理住宅服務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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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託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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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作業辦法第二條辦理項目,委託期限以委託契約為主,惟不得少於3年。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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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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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簽訂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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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受託管理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收費標準,依附件三計算,若有特殊情形者,視個案需要調整或與本中心協議為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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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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