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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受託管理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個案作業辦法

107年8月1日第1次董事、監事會議通過 內政部107年9月14日內授營字第1070815338號函備查 108年5月21日第3次董事會議通過 內政部108年6月13日內授營更字第1080122440號函備查

第 1 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出租住宅及執行本中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配合中央政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相關事務,依本中心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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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受託管理住宅服務項目如下:
一、 辦理出租住宅營運及管理維護。
二、 配合中央政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之營運及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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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託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中央機關(構)。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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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作業辦法第二條辦理項目,委託期限以委託契約為主,惟不得少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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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單位)應檢具委託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 本中心受理委託申請案件後,應就其所提出之文件予以審核,符合資格者,會同申請人(單位)進行屋況確認,並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請內政部備查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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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簽訂委託契約
本中心應與委託申請人簽訂委託契約。本中心與委託申請人之權利義務,除本作業辦法另有規定外,依附件二委託契約書之約定;契約書無約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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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受託管理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收費標準,依附件三計算,若有特殊情形者,視個案需要調整或與本中心協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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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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