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核定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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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推動都市更新,導引民間投資挹注更新重建市場,帶動營建關聯產業,提振經濟景氣,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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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額度及來源: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項下之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於九十五年至九十八年匡列總額度新臺幣二十億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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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貸金融機構:本部辦理本貸款,得選定經理銀行經理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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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貸款對象:中央、直轄市、縣(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都市更新團體。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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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優先受理申貸條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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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貸款用途:提供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需前置作業資金,其項目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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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貸款額度:每一計畫貸款額度依計畫之實際需要而定,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並按實際進度撥付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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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還款期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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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貸款利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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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證條件:必要時,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移請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所需保證手續費,由申貸者自行負擔。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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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議:由本部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國庫署、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本部營建署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議申貸案件,並作成核貸之建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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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貸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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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償還辦法:本貸款利息部分應要求借款人按月繳納,本金到期一次繳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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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使用監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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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承貸金融機構對於本貸款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審查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中央、直轄市、縣(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不能按期履約償還時,經函催仍未償還者,未撥款項,停止撥貸及融資申請二年,並同意由本部協調財政部自中央統籌分配款扣還,絕不異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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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之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承貸金融機構及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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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定事項,悉依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規範及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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