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後各宗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原地價(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申報地價改算,特訂定本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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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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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地價: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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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地價: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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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應提供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之下列資料予地政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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