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中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之二規定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應以都市更新登記為申請登記事由,以權利變換為登記原因,以補償或提存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二規定辦理權利移轉登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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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實施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同時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換登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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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及本辦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規定,塗銷都市更新前已設定之他項權利、限制登記或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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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利變換登記,應繳納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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