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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89年9月30日89營署都字第34452號函

九二一重建案更新是否免召開公聽會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如達一定同意比例,得免擬具事業概要申請,故無召開公聽會必要。

關於貴府函為貴縣災區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籌組都市更新團體建請免召開公聽會乙案。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明訂應舉辦之公聽會,其目的係規定擬自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擬具事業概要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應於適當時機邀集相關權利關係人就事業概要之內容妥予協調以凝聚共識,俾利日後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惟本次震災重建擬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者,既經「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第2款明文,如期同意比例達一定標準者,得逕行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免先擬具事業概要申請核准,為縮短震災重建之辦理時程,自再無依上開「都市更新條例」條文規定舉辦公聽會之必要,以符合「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條 文立法意旨。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業於95年2月4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