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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89年11月13日營署都字第74487號函

投資抵減法令

公告投資抵減辦法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一、依據奉交下財政部89年10月24日台財稅第0809457351號函辦理,並檢附上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檢送財政部發布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乙份。

原投資抵減辦法自89年10月24日訂定,惟購置機器設備支出認定投資總額並作為計算投資抵減之基礎,都市更新事業難以適用,故財政部於98年4月2日修正此辦法(台財稅字第098045190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