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計畫辦理公告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或依更新條例11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辦理擬具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時,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但仍需依更新條例第8條辦理公告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第1款執行疑義。
按旨揭條文後段「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規定之限制」,旨在加速以都市更新辦理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工作,明定劃定更新地區及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時,遇有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得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由本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即可,無需再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並未排除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前段有關公告實施之程序。准此本案經貴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規定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擬具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時,雖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公告,以符規定。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已業於95年2月4日廢止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3項已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