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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7年04月26日營署更字第1071177096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2條優先申請第3條至第5條獎勵審查執行

1.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訂定意旨係為協助降低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之重建負擔,提升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重建意願,訂定該項容獎項目。
2.第5條訂定意旨為鼓勵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設置人行道供公共通行,依其退縮淨寬度所貢獻之公益性規定不同容積獎勵額度。
3.第12條訂定意旨,為規定優先申請本辦法第3條至第6條之容積獎勵項目,以落實危老條例制定政策目標。
4.有關是否能基於土地利用不經濟而放寬本辦法限制適用優先順序,內政部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已有明釋。

關於貴府函詢本部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優先申請第3條至第5條獎勵審查執行疑義

一、依本部交下貴府107年3月22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730838501號函辦理。
二、有關是否能基於土地利用不經濟而放寬本辦法限制適用優先順序1節,查本部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已有明釋,請依上開函釋辦理。至於個案貴府審認基地條件有不能申請本辦法第5條退縮建築獎勵之特殊情形者,請貴府提供圖說及相關資料,並標註敘明不能申請之特殊情形,研提具體處理建議送署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