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次修訂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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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6年08月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條例第六條用詞,定義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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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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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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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之1 條
本次新增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但該合法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不適用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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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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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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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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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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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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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容積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計算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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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起造人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容積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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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申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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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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