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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年12月14日北市法二字第095331702000號

公辦更新案之範圍內市有土地承租戶得否要求申租更新後房地規定列入公開徵求實施者之招標文件

主辦機關除協調實施者與陳情人外,並無法令依據可將陳情人請求事項列於招標文件

有關本市士林區小西街南側街廓內光華段四小段○○、○○號市有土地承租戶,擬配合本府辦理都市更新並申購更新後房地乙案,復請 查照。

一、復 貴局95年12月8日北市財開字第09533539200號函。
二、按本市市有房地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九、規定:「本府主導辦理之都市更新案,經專案報府核定後,於公開評選更新實施者之招標文件內,載明市有眷舍合法現住人及市有土地承租戶(限民國82年7月21日前占建房屋經與本府簽訂租賃或使用契約者),得申購更新實施者更新後取得之房地。前項市有土地承租戶及市有眷舍合法現住人,每戶申購之面積及價格,於原居住之樓地板面積內(不得超過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依更新成本計算,超過之面積,則依實施者推案時之市價計算。」本件市有土地承租戶陳情建請本府除將前開規定列入公開徵求實施者之招標文件外,另要求實施者將原街道 1樓規劃10坪店面供其承購,其餘承購面積分配於地上其他樓層乙節,經查都市更新條例及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均無陳情人所主張事項之依據,本府除得基於主辦機關立場協調實施者與陳情人外,並無法令依據可將陳情人請求事項列於招標文件,如將其請求事項列於招標文件,亦恐有意參與投標之實施者有所質疑,故本件仍請依上開處理原則規定,本於職權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