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更新,改善市容景觀,促進市有房地之有效利用,維護市有財產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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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有房地,除本府另有開發利用計畫外,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法令規定,參與推動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惟市有土地面積達五00平方公尺,且占更新單元面積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經專案簽報本府核定後,得由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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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有房地參與都市更新,如市有土地面積低於五00平方公尺,且更新後分配之房地並無公用需求,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將市有房地辦理標售或(專案)讓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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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主導辦理之都市更新案,得指定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或其他機關(構)公開評選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並得委託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代辦與相鄰私地主協商、研擬都市更新開發構想、擬具甄選實施者招標文件及公開辦理甄選實施者作業等相關事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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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捷運局代辦本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案所需代辦費用,依更新單元內市有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二.五核算,於未徵得實施者前,由委託機關(構)編列預算先行支應,日後納入都市更新案招標文件,由實施者辦理歸還,並計入共同負擔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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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與都市更新之市有土地,如有被占用情形,原管理機關仍應依「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及相關規定積極清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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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有土地上之市有土地改良物,除依規定參與權利變換者外,應由更新實施者依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查估補償,並計入共同負擔費用。如為市有眷舍房地,其合法現住人由眷舍管理機關依「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核給之各項補助費,由本府自行負擔,不計入共同負擔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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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房地參與都市更新,如經評估仍有公用需求時,應擬訂使用需求計畫書,函送財政局彙辦。財政局經徵詢及整合各機關學校之需求並簽報市長核定後,納入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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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主導辦理之都市更新案,經專案報府核定後,於公開評選更新實施者之招標文件內,載明市有眷舍合法現住人及市有土地承租戶(限民國82年7月21日前占建房屋經與本府簽訂租賃或使用契約者),得申購更新實施者更新後取得之房地。惟承租戶如有積欠租金、使用費或分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者,應一次繳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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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所屬各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經管之市有房地參與都市更新,各該管理機關得自行辦理。其更新後取得之權利價值(房地或現金),依下列方式分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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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有房地參與都市更新者,由財政局或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機關(構)參與更新公聽會、研商更新權利分配及更新後財產處分等相關事宜,並對實施者擬具之共同負擔費用等資料予以審查,必要時,可洽請捷運局或都市更新處協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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