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計畫核准程序執行疑義
1.查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對「委託協審」、「訂定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及「收取規費」並無規定。
2.貴府擬依職權訂定自治規則,規範委託相關專業公會或團體協助審查重建計畫、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及收費規則等事項,仍請本於權責逕依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或規費法等規定辦理。
3.另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將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作業費,以因應為辦理本條例業務致需增聘人力或增加業務費用,併請貴府納入是否收取規費之參考。
4.依危老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係以「擬具重建計畫報核日」或以「建造執照申請日」為準,危老條例第5條已有明定,尚無疑義。
關於貴府所提「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重建計畫核准程序執行疑義
一、復貴府106年8月7日府都更字第1060109358號函。
二、查本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對「委託協審」、「訂定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及「收取規費」並無規定。貴府擬依職權訂定自治規則,規範委託相關專業公會或團體協助審查重建計畫、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及收費規則等事項,仍請本於權責逕依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或規費法等規定辦理;另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將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作業費,以因應為辦理本條例業務致需增聘人力或增加業務費用,併請貴府納入是否收取規費之參考。
三、有關貴府所提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係以「擬具重建計畫報核日」或以「建造執照申請日」為準1節,本條例第5條已有明定,尚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