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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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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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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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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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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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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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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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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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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建築物重建,就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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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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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條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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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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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