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是否得限制同一筆土地不得重複申請重建
1.按危老條例第5條之文義,並未限制同一所有權人重複同意不同之重建計畫。
2.貴府擬於自治法規訂定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不得重複提出重建申請等規定以杜爭議,屬實務執行問題。
關於貴局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本條例)申請重建,是否得限制同一筆土地不得重複申請重建案
一、復貴局106年9月2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421003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5條(略以)「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之文義觀之,並未限制同一所有權人重複同意不同之重建計畫。至貴府擬於自治法規訂定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不得重複提出重建申請等規定以杜爭議,屬實務執行問題,請本於職權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