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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6年12月13日營署更字第1060116927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計畫是否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按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既已明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尚無疑義。

關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重建計畫是否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一、依奉交下貴局106年12月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5023700號函辦理。
二、按本條例第5條規定(略摘)「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故本條例既已明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尚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