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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1月13日營署更字第1090084624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執⾏疑義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建築基地⾃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定距離以上建築設置無遮簷⼈⾏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於2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尚與鄰地之⼟地是否為公共設施⽤地無涉,爰請貴局依前開規定及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

關於貴局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執⾏疑義

⼀、復奉交下貴局109年11⽉4⽇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219780號函。
⼆、按旨揭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建築基地⾃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定距離以上建築設置無遮簷⼈⾏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於2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尚與鄰地之⼟地是否為公共設施⽤地無涉,爰請貴局依前開規定及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