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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0月23日營署更字第1080079683號函

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第1項各款規定

一、依危老條例第10條第1項各款已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對象條件,且經本署於108年7月5日、7月22日、8月8日、9月5日及9月26日內政部108年度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事務第4次推動聯繫會報紀錄明釋在案,自得依前開規定逕予認定提供信用保證資格,故貴局倘以所得稅法所稱營利事業,逕予認定「營利事業機構」,尚無不可。
二、另按危老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之意旨,係指由住戶自主發起重建時,因無有實績廠商予以協助,致重建工程經費貸款不易,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視其特殊情形協助之。故即便銀行業為貴府依所得稅法認定之營利事業課稅標的,倘有銀行無法貸予民眾足額重建工程經費之情形,則得視為未取得必要資金,由貴府逕依危老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認定後,提供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有關貴府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第1項各款規定1案

一、復貴局108年10月9日中市都更字第1080172873號函。
二、依本條例第10條第1項各款已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對象條件,且經本署於108年7月5日、7月22日、8月8日、9月5日及9月26日本部108年度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事務第4次推動聯繫會報紀錄明釋在案,自得依前開規定逕予認定提供信用保證資格,故貴局倘以所得稅法所稱營利事業,逕予認定「營利事業機構」,尚無不可。
三、另按本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之意旨,係指由住戶自主發起重建時,因無有實績廠商予以協助,致重建工程經費貸款不易,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視其特殊情形協助之。故即便銀行業為貴府依所得稅法認定之營利事業課稅標的,倘有銀行無法貸予民眾足額重建工程經費之情形,則得視為未取得必要資金,由貴府逕依本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認定後,提供融資貸款信用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