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第5點信用保證貸款對象適用疑義
1.危老條例第10條信用保證貸款對象之自然人為起造人。
2.因商業銀行辦理土地融資實務設定不動產開發信託,而有變更起造人為建築經理公司或由自然人與建築經理公司併列起造人之需求時,查其申貸目的還款人及重建工程等均未變更,仍得適用其規定提供信用保證貸款。
所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0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第5點信用保證貸款對象適用之疑義1案
一、復貴公司109年12月16日華泰總授信管理字第1092060312號函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同日保證規劃二字第1096278655號函。
二、來函有關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條例第10條信用保證貸款對象之自然人為起造人,因商業銀行辦理土地融資實務設定不動產開發信託,而有變更起造人為建築經理公司或由自然人與建築經理公司併列起造人之需求時,查其申貸目的還款人及重建工程等均未變更,則無違反前揭法令協助住戶重建之訂定意旨,得適用其規定提供信用保證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