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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89年5月8日營署都字第14992號函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意義及程序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疑義。

一、有關前開設置要點第3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是否係指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之「都市更新計畫」、「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乙節,按有關「都市更新地區重建計畫」之內容,依本部88年11月24日台88內營字第8848004號函頒之「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第17點規定,應視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一)更新地區之範圍、(二)居民意願調查分析、(三)更新之基本目標與策略(四)實質再發展計畫、(五)更新單元之劃定或更新單元之劃定基準、(六)其他應表明事項,其計畫性質與都市更新條例第五條所定之「都市更新計畫」相當,均係針對大範圍地區所為之通案性整體性更新規劃,其內容並不包括個別都市更新單元未來如何實施更新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二、有關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及縣(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審議「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之效力是否與縣(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相同乙節,按「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之計畫性質相當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所定之「都市更新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規定,都市更新計畫係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而非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先予澄明;至於已依「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規定,擬定「重建綱要計畫」及「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循序報請縣(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縣(市)政府核定公告之地區,得免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條規定擬定都市更新計畫,以避免重複作業。
三、有關貴會擬定之「台中縣東勢鎮○○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社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否應同時送請台中縣重建推動委員會及台中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乙節,如說明(一)所敘,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非屬「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之範疇,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送請該管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無須再送請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及縣(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