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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內政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二二二九號函修正發 布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第 3 條

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重建綱要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鄉村區重建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新社區重建計畫之審議事項。
(五)農村聚落重建計畫之協調推動事項。
(六)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之協調推動事項。
(七)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推動事項。
(八)其他有關災後重建計畫之審議、規劃、協調、推動及研究事項。
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整合居民及各機關意見。
(二)參與社區重建計畫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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