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5點
本次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有關申請重建及重建計畫之審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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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2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規定有關申請重建及重建計畫之審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本次修訂
二、重建計畫經申請人會同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進行初審,審查文件資料不全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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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2月
二、重建計畫經申請人會同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申請,由建管處進行初審,審查文件資料不全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
本次修訂
三、預審小組審查重建計畫之項目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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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2月
三、預審小組審查重建計畫之項目如下: |
本次修訂
四、受託設計建築師應親自出席或委託其他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代理出席預審會議簡報及說明,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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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2月
四、受託設計建築師應親自出席或委託其他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代理出席預審會議簡報及說明,未依規定辦理者,建管處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
本次修訂
五、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點規定重新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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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2月
五、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審核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依第二點第二項及第三點規定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