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規定有關申請重建及重建計畫之審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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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建計畫經申請人會同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申請,由建管處進行初審,審查文件資料不全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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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審小組審查重建計畫之項目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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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託設計建築師應親自出席或委託其他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代理出席預審會議簡報及說明,未依規定辦理者,建管處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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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審核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依第二點第二項及第三點規定程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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