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次修訂
為推動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事業,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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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第 1 條
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高雄市都市更新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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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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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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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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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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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應設都市更新基金管理會;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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