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本次新增
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設置桃園市都市更新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第 2 條
本次新增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第 3 條
本次新增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得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第 4 條
本次新增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之不動產及實物。 (二)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代金。 (三)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費。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之不動產及實物。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代金。 三、本基金持有不動產及實物之出租、出售及處分相關收入。 四、更新地區重建、整建完成後讓售、標售及出租不動產之收入。 五、本府出售容積之收入。 六、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七、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八、本基金孳息。 九、金融機構融資。 十、捐贈。 十一、其他。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第 5 條
本次新增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實施都市更新費用支出: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安置、獎勵及救濟費用。 (三)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需研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四)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保險、訴訟及強制執行等費用。 二、補助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經費。 三、撥用、價購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四、購買移出容積之款項。 五、辦理都市更新周邊地區公共及社區環境改善計畫、都市建設及公有出租住宅相關費用。 六、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支出。 七、辦理都市更新作業之聘僱人員人事費用。 八、研究發展都市更新有關業務之必要費用。 九、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費用。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第 6 條
本次新增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第 7 條
本次新增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第 8 條
本次新增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第 9 條
本次新增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
本基金無存續之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第 10 條
本次新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