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七點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苗栗縣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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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工商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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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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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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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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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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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府得設苗栗縣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委員會,監督、審查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組織另訂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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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應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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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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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縣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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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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