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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次修訂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發展及更新建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及住宅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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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7月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發展及更新建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規定,設置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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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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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9月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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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所捐獻回饋代金、土地或土地經處分後收入。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所折繳之代金收入。 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代金收入。 四、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所得。 五、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所繳納之開發影響費、抵充之可建築土地或土地處分後收入。 六、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七、融資或借貸收入。 八、繳交保證金收入。 九、捐贈收入。 十、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十一、本基金孳息。 十二、循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十三、其他收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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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2年07月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100年09月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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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建設及維護費用。 二、辦理都市發展及更新相關規劃設計及作業費用。 三、都市計畫地形測量及樁位測釘費用。 四、實施及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費用。 五、協助民間辦理更新事業之經費。 六、辦理非都市土地利用相關規劃設計及作業費用。 七、興辦社會住宅用地之取得、地上物搬遷補償及相關維護費用。 八、興辦社會住宅相關規劃設計、工程及作業費用。 九、管理維護社會住宅相關工程及作業費用。 十、償還融資或借貸之本息。 十一、徵收、撥用、價購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十二、依法強制接管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十三、其他必要之都市建設費用。 十四、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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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2年07月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100年09月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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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但因業務需要經本府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於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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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會計及財物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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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未訂定前,準用中央相關制度。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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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市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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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次修訂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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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2年07月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00年09月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