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次修訂
本標準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8年01月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次修訂
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下列二款以上規定。但為達整體開發目的,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要求擴大納入之更新單元範圍,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098年01月第 2 條
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但為達整體開發目的,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要求擴大納入之更新單元範圍,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094年09月第 2 條
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但為達整體開發目的,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要求擴大納入之更新單元範圍,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
第 3 條
本次新增
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應就各街廓分別檢討前條規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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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新增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尚未核准之更新單元劃定案,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申請人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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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次修訂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8年01月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