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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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8年01月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次修訂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下列二款以上規定。但位於已開闢或經都市計畫變更公告之捷運場站周邊區域,以捷運車站之出入口為中心,半徑三百公尺內者,應符合下列任一款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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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7年08月第 2 條
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下列二款以上規定。但為達整體開發目的,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要求擴大納入之更新單元範圍,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098年01月第 2 條
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但為達整體開發目的,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要求擴大納入之更新單元範圍,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094年09月第 2 條
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但為達整體開發目的,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要求擴大納入之更新單元範圍,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
第 3 條
本次新增
更新單元內所有建築物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各目構造年限,且經專業機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其初步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者,得劃定為更新單元,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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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修訂
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應就各街廓分別檢討前二條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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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8月第 3 條
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應就各街廓分別檢討前條規定。 |
第 5 條
本次修訂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尚未核准之更新單元劃定案,除與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符者外,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申請人者,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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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8月第 4 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尚未核准之更新單元劃定案,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申請人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第 6 條
本次修訂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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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7年08月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098年01月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