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土地使用分區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由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或由低強度變更為高強度者,再申請辦理都市更新(以下簡稱申請案)案件,訂定本處理原 則,符合本處理原則之案件,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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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案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規定,並以有擴大範圍併同更新或提出有助於都 市環境改善之承諾事項者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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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所稱有擴大範圍併同更新者,係指原變更基地(以下稱本基地)外,再整合擴大基地面積而成完整街廓,擴大未達完整街廓者,擴大面積應達本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十或一千平方公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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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擴大範圍或二處以上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基地合併為一更新單元之申請案,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有關之承諾事項,納入事業計畫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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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擴大範圍之申請案不適用更新單元規模獎勵。有擴大範圍併同更新者,擴大範圍符合本基準 第九點規定者,得就擴大範圍部分單獨核算規模獎勵;二處以上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基地合併 為一更新單元之申請案,以基地面積最大者視為本基地,其餘視為擴大範圍單獨核算規模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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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均不適用更新地區時程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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