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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計畫變更後申請辦理都市更新之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更字第104343788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訂

一、本原則為辦理103年3月4日「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前發布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之地區,或處理土地使用分區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由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或由低強度變更為高強度者,再申請辦理都市更新(以下簡稱申請案)案件,符合本處理原則之案件,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訂有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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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一、為處理土地使用分區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由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或由低強度變更為高強度者,再申請辦理都市更新(以下簡稱申請案)案件,訂定本處理原 則,符合本處理原則之案件,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本次修訂

二、申請案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規定,並得擴大範圍併同更新,但均須捐贈基地內樓地板作公益設施。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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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二、申請案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規定,並以有擴大範圍併同更新或提出有助於都 市環境改善之承諾事項者為限。

本次修訂

三、依第二點捐贈基地內樓地板之公益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之項目以設置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社會住宅或機關辦公相關設施,並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應登記予新北市。
前項公益設施應計入容積,且不得申請計入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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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三、第二點所稱有擴大範圍併同更新者,係指原變更基地(以下稱本基地)外,再整合擴大基地面積而成完整街廓,擴大未達完整街廓者,擴大面積應達本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十或一千平方公尺。

本次修訂

四、本設施之房地總價值不得低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值,且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同意:
C0=A×B×D×(C1-C2-C3)×0.5
A:基地面積
B:基地法定容積率
D: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之獎勵容積率
C0:計算總值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
上式涉及估價部分,應出具三家專業者之估價簽證報告,並以核算C0最大值者採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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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四、未擴大範圍或二處以上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基地合併為一更新單元之申請案,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有關之承諾事項,納入事業計畫載明:
(一)提出基地附近公共設施認養計畫,並明列項目及其範圍或數量。
(二)捐贈公益性樓地板供政府機關或當地不特定公眾使用,室內主建物面積應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並依受贈單位使用種類與目的,設置使用所需之基本設施、設備或裝修,及必 要之管理維護費用。
(三)捐贈都市更新基金。
前項第一至三款規定認養新闢費用、捐贈房地總價值及捐贈都市更新基金總額不得低於下式計算,並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
C0= A x B x D x (C1-C2-C3) x E
A:基地面積。
B:基地法定容積率。
D:新北市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以下稱本基準)第四點至第七點及第九點至第 十四點規定之容積獎勵。
C0:應繳納費用。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應出具估價師簽證報告)。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
E:未擴大範圍之申請案,E = 0.3,二處以上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基地合併為一更新單元之申請案,E = 0.15。但申請案位於中央指定之重點更新地區或依都市計畫書內規定之應開發時程,縮短二分之ㄧ以上者,未擴大範圍之申請案,E = 0.2,二處以上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基地合併為一更新單元之申請案,E = 0.1。
前項但書申請案開發期程之起算日若早於本處理原則之發布實施日者,以本原則發布日起算,至其應開發時程截止日,其時程縮短二分之ㄧ者。
第一項之承諾事項不得再計入容積獎勵,相關費用應於領取建造執照前繳納 50 %,其餘部分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納完成。捐贈公益性樓地板者,應將產權登記為新北市所有,並於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水、電及相關設施、設備或裝修後,由實施者會同受贈單位辦理移交接管。

本次新增

五、本設施作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或機關辦公相關設施者,應集中留設並具有獨立出入口,其室內主建物面積應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作社會住宅使用者,每案規模不得低於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之規定。本設施應設置使用所需之基本設施、設備或裝修,及必要之管理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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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

六、申請案之實施方式採協議合建者,實施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將本設施之土地辦妥土地預告登記,俟樓地板產權無償登記為新北市有後,始得辦理塗銷登記(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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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

七、本設施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完成水、電及相關設施、設備或裝修後,由實施者會同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移交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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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八、本設施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約草約載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得限制本設施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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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五、未擴大範圍之申請案不適用更新單元規模獎勵。有擴大範圍併同更新者,擴大範圍符合本基準 第九點規定者,得就擴大範圍部分單獨核算規模獎勵;二處以上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基地合併 為一更新單元之申請案,以基地面積最大者視為本基地,其餘視為擴大範圍單獨核算規模獎勵。

本次修訂

九、申請案均不適用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第八點更新地區時程獎勵及第九點更新單元規模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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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六、申請案均不適用更新地區時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