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特設屏東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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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辦理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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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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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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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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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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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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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有利害關係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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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為審議或處理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必要時,召集人得於會議前,邀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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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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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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