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第 3之1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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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價稅 |
第 15 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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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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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
第 28之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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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之3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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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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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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