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活化國家資產,執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由本部營建署運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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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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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支出項目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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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運用本基金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檢具實施計畫書及申請書表(格式如 附件一 )提報本基金管理會審查。實施計畫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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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營建署應於本基金撥款後按季向本基金管理會報告個案實施進度及資金運用情形(格式如 附件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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