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行政審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特訂定本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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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評定原則,除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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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將該等相關計畫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且其申請獎勵項目之性質不得重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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