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一條
第 1 條
本次修訂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9年01月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3 條
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4 條
前條所稱協調會,其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5 條
實施者申請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6 條
實施者申請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不符前三條規定者,由本府以書面通知實施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7 條
本府受理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後,應召開二次以上協調會,其程序準用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8 條
本府依前條規定召開協調會協調不成者,應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就實施者申請案件之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進行評估及再協調後,作成會議紀錄,供本府續行協調或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之參考。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