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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雲林縣政府110年10月29日府行法一字第1102910140A號令發布

第 1 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訂定容積獎勵相關事項,並執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獎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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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城鄉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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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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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容獎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本府或所屬機關所需之社會住宅、村里活動中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等社會福利設施或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以獎勵係數二計算之。
依前項規定提供設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與本府或所屬機關簽訂將設施無條件贈與本府之契約,並於該設施領取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完成設施之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併同專有部分之所有權,無償登記為本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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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府依本條例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依附表所定獎勵額度二倍核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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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其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簽證,並由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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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容獎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完整計畫街廓認定,係以基地四周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但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或河川區域者,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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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依容獎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容積獎勵者,應檢附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三百分之一),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檢具與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協議書。
前項舊建章建築戶,係指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前建造完成並申請門牌者。
依第一項申請容積獎勵者,應同時檢附足以認定前項舊違章建築戶之占有他人土地事實、占用面積及建築物存續期間之相關文件,例示如下:
一、建物謄本。
二、戶口還入證明。
三、稅籍證明。
四、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
五、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
六、航照圖。
七、門牌編訂證明。
八、坐落土地異動索引。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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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後,始得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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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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