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第1點、第3點、第4點、第5點
本次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辦理經管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以維市產權益,並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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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3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就其管理之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以維市產權益,並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管理機關應依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都更處理原則)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報府核定之公用需求,向實施者申請分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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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11月
二、依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規定報府核定之公用需求,由管理機關依核定後之公用需求申請分配。 |
本次修訂
三、管理機關經管屬特種基金之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由各該管理機關自行依需求申請分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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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3月
三、本府所屬各特種基金經管之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由各該管理機關自行依需求申請分配。 |
本次修訂
四、管理機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及都更處理原則第七點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分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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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7年03月
四、管理機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及都更處理原則第七點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分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
103年11月
四、管理機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及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第十點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 |
本次修訂
五、各管理機關申請分配之意見應簽報本府核定後,於申請分配期限內函告實施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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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3月
五、各管理機關申請分配之意見應簽報本府核定,並於申請分配期限內函告實施者。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申請分配,得不受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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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11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四點第四款申請分配位置順序之限制: |
七、管理機關依前點第一款辦理結果,申請分配標的如需補繳差額價金時,得專案簽報本府核定改按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領取權利金,並由管理機關與實施者協議分配權利金時間點,及要求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中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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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11月
七、管理機關依前點第一款辦理結果,另申請分配單元補繳之差額價金超過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權利價值之半數時,得專案報府核定按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領取更新後權利金。 |
八、實施者於選配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應函知實施者並副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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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11月
八、實施者於選配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應函知實施者並副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 |
九、管理機關將申請分配意見函告實施者時,應一併告知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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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3年11月
九、管理機關將申請分配意見函告實施者時,應一併告知下列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