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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輔導民間自主都市更新五八八專案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03月10日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市都發更字第11131013100號函公告發布

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民間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受理發起人或都市更新會申請專案輔導計畫(以下簡稱專案輔導計畫),以協助發起人取得百分之五十所有權人同意成立都市更新會,及協助都市更新會取得百分之八十所有權人同意,並爭取中央補助及輔導都市更新事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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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逾七人發起籌組都市更新會,並設置籌備都市更新會工作室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專案輔導計畫。但經本府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得免附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逕為申請:
(一)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
(二)工作室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使用同意書。
(三)申請第六點補助者,應提出同意依該點規定辦理之承諾書。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合規定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申請文件齊備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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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申請文件齊備後,應通知受本局委託之輔導廠商於一個月內與發起人或都市更新會共同研商,就更新地區特性及開發條件,提出專案輔導計畫,並由該輔導廠商報請本局同意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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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專案輔導計畫可提供服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都市更新解說圖資。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可行性分析。
(三)協助任務分工及安排推動事業期程。
(四)開辦都市更新種子培訓課程。
(五)提供專業諮詢。
(六)推動事業進度追蹤列管檢討,並提出改進策略。
(七)其他經專案輔導廠商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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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起人或都市更新會應依第三點專案輔導計畫指定人數指派發起人或理監事,完成都市更新種子培訓課程、出席本局召開其所屬都市更新相關會議及追蹤列管辦理情形,及依期程定期提送進度報告予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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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本專案輔導之都市更新會(下稱受輔導更新會)於依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規定取得補助,或取得本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者,應依民法委任具有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經驗之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
前項得受委任機構如下:
(一)都市更新及土地開發相關行政法人。
(二)公部門設立之都市更新、土地開發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公(學)會及基金會。
(四)曾有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書報核經驗者。
前項委任機構,其所屬團隊或參與成員須具備律師、不動產估價師、都市計畫技師、建築師等資格,並應出具及實際參與事業計畫工作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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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輔導更新會委任機構違反前點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而有延宕都市更新事業推展進度之虞,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局得要求該都市更新會依本局建議名冊,重新辦理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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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案輔導計畫於都市更新會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書後終止。但發起人及受輔導更新會有下列情形者,得中止計畫:
(一)發起人及都市更新會解散。
(二)有違反本作業規定之情事,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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