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民間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受理發起人或都市更新會申請專案輔導計畫(以下簡稱專案輔導計畫),以協助發起人取得百分之五十所有權人同意成立都市更新會,及協助都市更新會取得百分之八十所有權人同意,並爭取中央補助及輔導都市更新事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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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逾七人發起籌組都市更新會,並設置籌備都市更新會工作室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專案輔導計畫。但經本府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得免附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逕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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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申請文件齊備後,應通知受本局委託之輔導廠商於一個月內與發起人或都市更新會共同研商,就更新地區特性及開發條件,提出專案輔導計畫,並由該輔導廠商報請本局同意後執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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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專案輔導計畫可提供服務項目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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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起人或都市更新會應依第三點專案輔導計畫指定人數指派發起人或理監事,完成都市更新種子培訓課程、出席本局召開其所屬都市更新相關會議及追蹤列管辦理情形,及依期程定期提送進度報告予本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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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本專案輔導之都市更新會(下稱受輔導更新會)於依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規定取得補助,或取得本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者,應依民法委任具有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經驗之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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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輔導更新會委任機構違反前點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而有延宕都市更新事業推展進度之虞,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局得要求該都市更新會依本局建議名冊,重新辦理遴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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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案輔導計畫於都市更新會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書後終止。但發起人及受輔導更新會有下列情形者,得中止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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