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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條例第66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作業流程圖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都新字第11160119113號函

一、本流程圖法令依據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法令依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6條規定。
(二)辦理方式:
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6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實施者應於事業計畫書內另設容積移轉專章,載明容積移轉總量、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等相關資訊及應盡之權利義務(請詳參書表格式範本)。
2.都市更新案件核定並取得使用執照前,應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協同相關局處辦理會勘,確認實施者確實依事業計畫及建造執照申請內容完成建物興建及道路開闢,且完成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清理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並於使用執照備註附表登載送出基地、接受基地及容積移轉總量等資訊。
3.再於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權利變換產權登記時,由本市都市更新處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及申請土地參考檔登錄註記,並副知本市都市發展局,俾利後續本市容積移轉總量統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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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條例第66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作業流程圖」詳細流程請參考流程圖,相關資訊可至本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查詢(http://uro.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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