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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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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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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都市更新案件審議費,包括基本項目審議費及加計項目審議費,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都市更新實施者(以下簡稱實施者)應於申請都市更新案件時繳納基本項目審議費。 都市更新案件經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者,實施者應於每次專案小組會議召開前繳納加計項目審議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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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審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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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標準所定應繳納之審議費,經實施者撤回或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駁回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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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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