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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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委外成立都市更新輔導團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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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8年02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外成立自主更新輔導團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104年01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外成立自主更新輔導團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102年03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院臺建字第○九九○○六二九六六號函核定「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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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本部營建署。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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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8年02月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機關為本部營建署。
104年01月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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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規定將申請補助計畫書一式十二份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執行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簽報本部核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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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8年02月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將申請補助計畫書一式十二份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執行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簽報本部核定。
106年02月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將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執行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簽報本部核定。
104年01月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簽報本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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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四、申請補助範圍、計畫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一)補助範圍: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外成立自主更新輔導團。 (二)補助計畫類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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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5筆)
108年02月
四、申請補助範圍、計畫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106年02月
四、申請補助範圍、計畫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105年01月
四、申請補助範圍、計畫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104年01月
四、申請補助範圍、計畫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102年03月
四、申請補助範圍、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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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五、依本要點獲准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配合款(如附件一),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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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108年02月
五、依本要點獲准補助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配合款(附件一),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106年02月
五、依本要點獲准補助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配合款(附件一),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105年01月
五、依本要點獲准補助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配合款(附件一),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104年01月
五、依本要點獲准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配合款(附件一),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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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六、計畫實施原則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執行機關審查會議紀錄發文日起一個月內,依審查意見及結論提送修正申請補助計畫書報本部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個案條件、計畫工作內容、整體執行效益等因素綜合評估,並核實編列執行費用;於核定後有調整計畫內容及項目需求者,應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內,函文敘明變更理由,檢附變更申請補助計畫書及對照表,報本部同意後辦理之。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都市更新輔導團於簽約及撥付補助費用後,未確實依契約規定工作項目執行者,依查核實際作業情形,限期繳還未執行部分之補助費用。 (四)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以一年至三年為原則,並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需求訂定之,跨年度計畫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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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108年02月
六、計畫實施原則規定如下:
106年02月
六、計畫實施原則規定如下:
105年01月
六、計畫實施原則規定如下:
104年01月
六、計畫實施原則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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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七、提案申請補助應繳交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如附件二)。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三),內容應表明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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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5筆)
108年02月
七、提案申請補助應繳交文件規定如下:
106年02月
七、提案申請補助應繳交文件規定如下:
105年01月
七、提案申請補助應繳交文件規定如下:
104年01月
七、提案申請補助應繳交文件規定如下:
102年03月
七、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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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八、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契約總經費)為準,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撥付方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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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5筆)
108年02月
八、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106年02月
八、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105年01月
八、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104年01月
八、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102年03月
八、執行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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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九、執行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計畫核定後應配合執行管考事宜如下:
(三)執行機關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列出年度執行成效優良與不佳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四)經執行機關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加強督促外,列入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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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8年02月
九、執行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105年01月
九、執行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104年01月
九、執行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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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未依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依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本於權責,先行查核申請補助計畫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雷同或近似,且已申請本部以外相關機關(構)之補助獲准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重複申請者,不予核准。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後續相關網頁進度更新及進度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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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8年02月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104年01月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