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確保地主權益以符合法令目標及實務需求,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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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就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及容積移轉費用等七大項,分別於各項目訂定應支付費用,其內容詳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有附件一提列總表費用外之其他費用情形者,相關額度應增列於表內,其提列方式,需敘明支出時機、管理方式,釐清是否計列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並需提報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議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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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別申請報核時,附件之提列基準,應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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