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向本局提議優先劃定更新地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向本局提議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五、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提議人),應填具建議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