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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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市未經劃定為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其申請更新單元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下列二款以上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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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劃定跨街廓更新單元者,其申請範圍內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規定,並應於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開發之情形下,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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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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