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第三點至第五點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終結前之更新單元範圍調整作業程序及相關事項有所依循,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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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其調整更新單元範圍之審議程序,應先依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及 下列先行審議方式後規定辦理,再提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確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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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 依前點規定提審議會審議案件,事業概要之申請人或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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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7月
三、 依前點規定提審議會審議案件,事業概要之申請人或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次修訂
四、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於申請報核後調整其更新單元範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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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7月
四、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於申請報核後調整其更新單元範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次修訂
五、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調整更新單元範圍者,其調整後更新單元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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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7月
五、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調整更新單元範圍者,其調整後更新單元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