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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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審核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者,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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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前條審查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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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都市更新案件經撤回者,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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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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