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民間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建築物整建或維護,加速推動本市老舊社區改善居住環境,並執行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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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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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更新事業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其實施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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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於本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核准公告都市更新計畫或依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屋齡達二十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合法建築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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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費用範圍包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費及實施工程費;其施作項目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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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申請整建維護費用補助之實施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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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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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整建維護費用之補助項目及金額,由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並衡酌申請補助個案對居住環境改善之貢獻度及示範性程度等因素後,審議決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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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案件經核准補助者,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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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第二期補助款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所有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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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查申請人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執行情形,並應將檢查結果作成書面紀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檢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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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得於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隨時向主管機關撤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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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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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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