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受理及審核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五條重建計畫,爰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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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申請重建時,應檢具申請書、重建計畫,以及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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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受理重建申請案後,未核准前經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所有權人以書面文件向本局申請撤回委託及同意,並 副知起造人者,本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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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造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與本局簽訂協議書,始得核准重建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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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前點保證金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繳納後不得轉換: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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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其範圍內土地不得重複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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